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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執行交通違規取締勤務時,與有取締對象受傷之情形,應先以救護傷患為第一要務,並
依相關規定辦理,以避免引發不人道之爭議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 95.11.13. 警署交字第0950146878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主旨:各單位執行交通違規取締勤務,如取締對象受傷,應以救護傷患為第一要務,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據立法院尹委員○○95年10月 2日上午10時於立法院中興大樓 3樓會議室召開有關
民眾陳○○先生酒駕受傷協調會決議事項辦理。二、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處理民眾陳
○○先生酒駕受傷案,因陳君腳受傷未立即送醫仍要求渠作酒測平衡測驗,致引發不
人道爭議,為避免類似情事發生,各單位執行交通違規取締勤務,如取締對象受傷時
,應以救護傷患為第一要務,並依相關規定處理。
正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航空警察局、國家公園警
察大隊、鐵路警察局、各港務警察局、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金門縣警察局、福建省
連江縣警察局
副本:立法委員尹伶瑛國會辦公室、本署公關室、交通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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