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警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執行交通違規取締勤務時,與有取締對象受傷之情形,應先以救護傷患為第一要務,並 依相關規定辦理,以避免引發不人道之爭議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 95.11.13. 警署交字第0950146878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主旨:各單位執行交通違規取締勤務,如取締對象受傷,應以救護傷患為第一要務,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據立法院尹委員○○95年10月 2日上午10時於立法院中興大樓 3樓會議室召開有關
       民眾陳○○先生酒駕受傷協調會決議事項辦理。二、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處理民眾陳
       ○○先生酒駕受傷案,因陳君腳受傷未立即送醫仍要求渠作酒測平衡測驗,致引發不
       人道爭議,為避免類似情事發生,各單位執行交通違規取締勤務,如取締對象受傷時
       ,應以救護傷患為第一要務,並依相關規定處理。
    正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航空警察局、國家公園警
       察大隊、鐵路警察局、各港務警察局、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金門縣警察局、福建省
       連江縣警察局
    副本:立法委員尹伶瑛國會辦公室、本署公關室、交通組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