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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第20條第 2項規定,訂定「移民專業人員從業訓
練實施要點」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6.07.03. 台內移字第0960934240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7月3日
附件:移民專業人員從業訓練實施要點
一、本要點依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移民專業人員從業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之對象,包括:
(一)移民業務機構之現職移民專業人員。
(二)具有移民專業人員資格證明而自願參加者。
三、移民專業人員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辦理訓練單位報名參加本訓練:
(一)報名表。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移民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影本。
(三)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式二張。
(四)繳費收據。
四、本訓練課程,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入出國及移民法及相關法規(四小時)。
(二)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移民服務定型化契約及移民消費者權益(三小時)
。
(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三小時)。
(四)主要移入國之移民相關法規、移民條件及申請程序(八小時)。
(五)主要移入國移民基金及移民投資方案(二小時)。
五、參加本訓練課程時數未達總時數五分之四者,不得參加考試。本訓練考試成績以得分
占總滿分百分之七十以上為及格。但依課程分別辦理考試者,個別課程考試不得有零
分之情形。本訓練考試,由辦理訓練單位製發成績通知單。
六、本訓練所聘之師資,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以上畢業並有五年以上移民業務工作經驗者。
(二)在學術單位從事移民業務相關研究教學者。
(三)現(曾)任移民業務機關薦任以上職務,或與移民業務相關機關薦任以上職務者
。
七、本訓練得收取必要費用,其收費項目如下:
(一)訓練費用準用移民專業人員訓練費收費基準。
(二)報名費為新臺幣五百元。
八、報名參加本訓練者,因故無法參加,得申請退還訓練費。報名繳費後至上課前一日提
出申請者,退還訓練費用七成;開課後上課期程未達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訓練費用
五成;開課後上課期程已超過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申請退費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承
辦訓練單位辦理:
(一)退費申請書。
(二)退費金額領據。
(三)原繳費收據,遺失者另立切結書。
(四)載明指定退費之金融機構帳戶名稱及帳號。
九、本訓練得採公開甄選方式,委託有關機關、移民團體、學術團體、學校辦理之。
十、受託辦理本訓練之單位,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訓練計畫應於辦理訓練之三十日前陳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
備查,其內容包括訓練地點、時間、任課師資(授課課程、姓名、學經歷、專長
)、參訓人數、訓練講義及訓練所需書表格式等必要事項。
(二)每班學員最多不超過五十人,每日上課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但夜間上課時數每
日以三小時為原則。
(三)應置專責訓練輔導員,說明訓練相關規定、查察受訓學員到課情形,辦理簽到及
簽退、點名、維持上課秩序、受訓學員滿意度調查等事宜。
(四)訓練完成後三十日內,應陳報課程表、學員名冊、點名紀錄表、考試成績冊及考
試成績通知單製發清冊等必要資料備查。
十一、本署視實際需要,得派員瞭解或抽查受託辦理本訓練單位之有關訓練計畫執行狀況
,該單位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十二、受託辦理本訓練之單位辦理本訓練所收費用之收支情形,應於訓練完成後六十日內
詳列帳冊陳報本署備查,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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