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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經內政部公告修正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6.07.23. 台內移字第0960922336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7月23日 主旨:公告修正「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
自96年 7月27日生效。
依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 4條。
公告事項:詳如「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