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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案件不予許可期間處理原則」之廢止公告
發文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96.10.26. 移署移定莉字第09620202803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主旨:公告廢止「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案件不予許可期間處理原則」
,自即日生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2條。
公告事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案件不予許可期間處理原則」,原
係前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93年 9月20日境孝福字第 09320175710號公告
施行,由承受其業務之本署公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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