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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民眾陳農穗先生函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 1項第 1款轉彎前未使用方向燈
之適用疑義及建議修法 1案,係屬大部主政,敬請 察照卓處惠復。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 97.05.01. 警署交字第09700603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5月1日
主旨:民眾陳農穗先生函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 1項第 1款轉彎前未使用方向燈
之適用疑義及建議修法 1案,係屬大部主政,敬請 察照卓處惠復。
說明:
一、依據陳農穗先生97年 4月28日函辦理,並檢附該函及附件影本各 1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汽車駕人轉彎前,未使用方向燈
,處新臺幣 600元以上1,800 元以下罰鍰。另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4款及
第 5款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右(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
方向。按上揭條例及規則條文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進行轉彎之過程,均應顯示
方向燈,俾讓其他用路人瞭解其動向,以採取適當之必要措施,似不宜將上揭條文作
「轉變前」、「轉變時」及「轉變後」之分割解釋。
三、至於現行四輪以上汽車之方向燈係採與汽車方向盤聯動設計製造,當汽車顯示右(左
)轉方向燈而方向盤往反方向旋轉至其設定點即自動關閉方向燈。在汽車轉彎過程中
駕駛人可能為因應突發狀況而反向轉動方向盤,致自動關閉方向燈,倘有該類情形,
宜依個案具體事實審酌處理。
四、檢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 5月 6日96年度交聲字第 318號裁定資料 1份。(內政部
警政署 97.05.01. 警署交字第0九七00六0三00號函)
正本:交通部
副本:陳農穗先生 [臺北市仁愛路 4段 418號11樓 ]、本署交通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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