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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民眾陳農穗先生函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 1項第 1款轉彎前未使用方向燈 之適用疑義及建議修法 1案,係屬大部主政,敬請 察照卓處惠復。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 97.05.01. 警署交字第09700603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5月1日
    主旨:民眾陳農穗先生函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 1項第 1款轉彎前未使用方向燈
       之適用疑義及建議修法 1案,係屬大部主政,敬請 察照卓處惠復。
    說明:
     一、依據陳農穗先生97年 4月28日函辦理,並檢附該函及附件影本各 1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汽車駕人轉彎前,未使用方向燈
       ,處新臺幣 600元以上1,800 元以下罰鍰。另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4款及
       第 5款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右(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
       方向。按上揭條例及規則條文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進行轉彎之過程,均應顯示
       方向燈,俾讓其他用路人瞭解其動向,以採取適當之必要措施,似不宜將上揭條文作
       「轉變前」、「轉變時」及「轉變後」之分割解釋。
     三、至於現行四輪以上汽車之方向燈係採與汽車方向盤聯動設計製造,當汽車顯示右(左
       )轉方向燈而方向盤往反方向旋轉至其設定點即自動關閉方向燈。在汽車轉彎過程中
       駕駛人可能為因應突發狀況而反向轉動方向盤,致自動關閉方向燈,倘有該類情形,
       宜依個案具體事實審酌處理。
     四、檢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 5月 6日96年度交聲字第 318號裁定資料 1份。(內政部
       警政署 97.05.01. 警署交字第0九七00六0三00號函)
    正本:交通部
    副本:陳農穗先生 [臺北市仁愛路 4段 418號11樓 ]、本署交通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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