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 97.11.27. 台內警字第097014135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九條、第十六條、第二十
一條及第三十四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效(內政部
警政署 97.11.27. 臺內警字第0九七0一四一三五九號函)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