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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為停止紙卡舊證發放作業達成全面換證目標,公告執行第二階段全面發給IC 臺灣地區居留 證相關發放作業配合事項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 98.02.25. 移署出綜鴻字第0980025703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8年2月25日
    主旨:公告辦理第二階段全面換發「IC 防偽臺灣地區居留證」工作及新式 IC臺灣地區居
       留證版面樣式。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
     一、為延續執行第二階段全面發給 IC 臺灣地區居留證,並停止紙卡舊證發放作業,自 9
       8 年 3 月 2 日起,於受理初領、效期展延、資料異動、證件污損、滅失或遺失等
       時機,逐漸汰換紙本臺灣地區居留證方式,達成全面換證目標。
     二、另為簡化相關證件使用,原配合臺灣地區居留證紙本核發供入出國使用之「臨人字許
       可證」紙本(貼於中華民國護照內頁),於換發 IC 臺灣地區居留證時,以證件正面
       加註中文「臨人字入國許可」、英文「MULTIPLERE-ENTRYPERMIT」字樣方式發給,並
       停止發給「臨人字許可證」紙本。
     三、本項換發工作實施後,原持有之紙本臺灣地區居留證,可繼續使用至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止;有關新式 IC 臺灣地區居留證、及 IC 臺灣地區居留證結合臨人字入國
       許可樣示如附件,或至本署網站www.immigration.gov.tw 查詢。(內政部警政署 9
       8.02.25.
       移署出綜鴻字第0九八00二五七0三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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