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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自98年 5月 1日起,辦理香港澳門居民換領「IC防偽臺灣地區居留證」,原持有之紙本
臺灣地區居留證,可繼續使用至民國99年12月31日止
發文機關:內政部入臺國及移民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入臺國及移民署 98.04.30. 移署臺綜鴻字第0980063245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4月30日
修正:依據入臺國及移民署98.05.19移署臺綜鴻字第 09800740331號公告修正(高雄市政府
公報98年夏字第18期)主旨:公告辦理香港澳門居民換領「IC防偽臺灣地區居留證」。
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3條第 2、 3項。公告事項:
一、為延續執行第二階段全面發給IC臺灣地區居留證,並停止紙卡舊證發放作業,自98年
5 月 1日起,於受理香港澳門居民初領、效期展延、資料異動、證件污損、滅失或遺
失等時機,以逐漸汰換紙本臺灣地區居留證方式,達成全面換證目標。
二、本項換發工作實施後,原持有之紙本臺灣地區居留證,可繼續使用至民國99年12月31
日止;有關香港澳門居民換領新式IC臺灣地區居留證之版面樣示如附件,或至本署網
站www.immigration.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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