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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原持有紙本臺灣地區居留證使用期限,為使用至民國98年 12 月 31日止 發文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98.05.19. 移署出綜鴻字第0980074033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8年5月19日
    主旨:公告修正辦理 IC 防偽臺灣地區居留證換證期程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條第 3 項、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24 條第 2、3 項
    公告事項:
     一、為延續執行第二階段全面發給 IC 防偽臺灣地區居留證,並停止紙卡舊證發放作業,
       本署分別以 98 年 2 月 25 日移署出綜鴻字第 09800257030 號公告,於 98 年 3
        月 2 日起針對臺灣無戶籍國民,及以 98 年 4 月 30 日移署出綜鴻字第 09800
       63245 號公告,於 98 年 5 月 l 日起針對香港澳門居民等持有紙本臺灣地區居留
       證對象,實施全面換發 IC 防偽臺灣地區居留證,合先敘明。
     二、按上揭公告,本項換發工作實施後,原持有之紙本臺灣地區居留證,可繼續使用至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止,惟為避免二種格式證件流通市面過於冗長,造成外界辨識
       疑慮紛擾,爰將換證期程修正為「原持有之紙本臺灣地區居留證,可繼續使用至民國
        98 年 12月 31 日止」。
     三、為配合換證期程修正,本署將寄發換證通知書,通知當事人於 98年12 月 31 日前
       ,持紙卡至本署各服務站換發相同效期之 IC 防偽臺灣地區居留證,民眾如對相關換
       證手續有疑慮,可直接向本署各服務站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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