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有關查處未滿 7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之案件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 98.08.10. 警署刑防字第0980013715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8月10日
主旨:有關查處未滿 7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之案件,請依說明三照辦,並轉屬知照。
說明:
一、對於未滿 7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查自65年迄86年間,依據該時期少年
事件處理法第85– 1條規定,係由少年法院適用該法少年管訓事件之規定處理之。惟
自86年10月修法後,基於「處理無行為能力之學前兒童,並無實益亦欠妥適」之理由
,業將是類案件排除於少年法院審理範圍,然並未明定非屬犯罪偵查主體之警察機關
,是否即得不予辦理相關案件之移送並逕行結案,致生法律疑義,合先敘明。
二、鑑於日前苗栗縣警察局函送 4歲童竊盜案,遭管轄法官斥處置不當及引發負面輿情批
評,實已損及警察形象。為免各地方少年法院對前揭法律疑義見解不一再肇爭議,本
署將函請少年事件處理法主管機關司法院釋示後,再據以研訂相關標準處理機制,俾
全國遵行。三、於前項標準處理機制建立前,請各警察機關全面要求所屬,於辦理旨
揭案件移送前,應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報告並請示管轄少年法
院,以臻周全。爾後未依本項規定辦理致生不良後果者,將視情節輕重依警察人員奘
懲標準表等規定議處。
正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署屬各警察機關、臺灣
省各縣市警察局、金門縣警察局、福建省連江縣警察局
副本:刑事警察局(預防科)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