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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查處未滿 7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之案件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 98.08.10. 警署刑防字第0980013715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8月10日
    主旨:有關查處未滿 7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之案件,請依說明三照辦,並轉屬知照。
    說明:
     一、對於未滿 7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查自65年迄86年間,依據該時期少年
       事件處理法第85– 1條規定,係由少年法院適用該法少年管訓事件之規定處理之。惟
       自86年10月修法後,基於「處理無行為能力之學前兒童,並無實益亦欠妥適」之理由
       ,業將是類案件排除於少年法院審理範圍,然並未明定非屬犯罪偵查主體之警察機關
       ,是否即得不予辦理相關案件之移送並逕行結案,致生法律疑義,合先敘明。
     二、鑑於日前苗栗縣警察局函送 4歲童竊盜案,遭管轄法官斥處置不當及引發負面輿情批
       評,實已損及警察形象。為免各地方少年法院對前揭法律疑義見解不一再肇爭議,本
       署將函請少年事件處理法主管機關司法院釋示後,再據以研訂相關標準處理機制,俾
       全國遵行。三、於前項標準處理機制建立前,請各警察機關全面要求所屬,於辦理旨
       揭案件移送前,應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報告並請示管轄少年法
       院,以臻周全。爾後未依本項規定辦理致生不良後果者,將視情節輕重依警察人員奘
       懲標準表等規定議處。
    正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署屬各警察機關、臺灣
       省各縣市警察局、金門縣警察局、福建省連江縣警察局
    副本:刑事警察局(預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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