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警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告修正受理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數額、實施範圍及實施方式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9.22. 台內移字第098095710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8年9月22日
    主旨:公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數額、實施範圍及實施方式,自即日生效
       。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4條第 1項及第30條。公告事項:
     一、每日受理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數額為 4,311 人。二、旅行業辦理大
       陸地區人民直接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第一類),每家旅行業每日申請接待數額不
       得逾 200 人。但當日(以每日下午五時,入出國及移民署收件櫃檯截止時計)旅行
       業申請總人數未達上開公告數額者,得就賸餘數額部分依申請案送達次序依序核給數
       額,不受 200 人之限制。
     三、大陸地區人民搭乘郵輪來臺從事觀光活動,需在岸上住宿者,依公告事項一、二規定
       辦理;不在岸上住宿者,不受公告事項一、二限制。
     四、如當日核發後仍尚有賸餘,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就賸餘數額,累積於適當節日分配。
     五、放假日不受理申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