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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共工程合約中所訂付款規定不合實際或付款條件未盡公平之處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5.3.14.(85)台工程企字第0406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3月14日
主旨:有關公共工程合約中所訂付款規定不合實際或付款條件未盡公平之處理,請參酌說明
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85.02.26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管(85)字第0七五九號函函送「研商景氣對
策執行情形檢討與因應措施」第三次會議紀錄辦理。
二、按合約係主辦工程機關與承商雙方確定權利義務之依據,如因非歸責於承商之事由,
僅因合約所訂付款規定不合時宜或付款條件未盡公平,致影響承商之權益者;例如工
程合約規定,須完工通車後始得支付尾款與退還履約保證金,惟因通車日期延宕甚久
,對於早已完工之廠商權益影響甚大;主辦工程機關得視工程實際狀況,並評估其風
險程度,本於公平合理之原則,調整應付款項,或先以百分比方式支付承商尾款及部
份退還履約保證金,以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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