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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研議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計畫之組織原則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5.11.19. (85)工程企字第2592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11月19日
主旨:有關研議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計畫之組織原則乙案,敬請 鑒核轉頒辦理。
說明:
一、奉 院長於第五十次公共建設督導會報有關研究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個別成立工程處
隊等組織之必要性、規模之指示辦理。
二、本公共工程計畫組織研析案業經本會審慎調查研議,其原則歸納如後:各工程計畫之
組織設計應以「預算控制」、「品質確保」及「時程掌握」為原則,並應視計畫性質
及考量各機關本身人力狀況、技術能力等因素,在政府組織精簡政策下,充分運用民
間力量,以選擇具經濟性及效能性之工程管理作業模式。其規劃方式如左:
(一)自行辦理:計畫主辦機關為工程機關者,在既有組織架構下自行辦理工程執行與
管理;但人力與技術等確有不足因應之虞時,宜運用民間資源方式協助辦理。
(二)委託辦理:
1.各主管部會或省 (市) 政府應研究在組織不重複、便於人力統一調度及人
才培訓之前提下,將工程集中委由所屬之工程機關代辦。
2.行政院暨各主管都會所屬無工程機關者,得研究集中委請其他部會指定工程機
關協助辦理工程管理事項,或委託民間專業機構辦理工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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