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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辦理公共工程時,請於工程契約內定明工期之計算及實做數量與契約數量不符時
之處理方式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7.03.23. (87)工程議字第8702855號
發文日期:民國87年3月23日
主旨:貴機關及所屬機關、事業辦理公共工程時,請於工程契約內定明工期之計算及實做數
量與契約數量不符時之處理方式,以杜爭議,請查照。
說明:
一、依審計部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台審部伍字第八七0一九七三號函辦理
。
二、現有公共工程契約對於工期採日曆天計算者,多未定明計算方式,就特定假日能否免
計日曆天,常生爭議。實則以日曆天計算工期者,應先預定工期內將有多少星期假日
、國定假日、選舉投票日、彈性放假日、民俗節日及其他休息日,並於契約條款載明
本契約日曆天是否包含該等假日及休息日在內,始為明確。為杜爭議,請於日後研訂
公共工程契約時,依此原則辦理。
三、有關總價契約案件,實做數量與契約數量不得,且差距頗大時,容易產生得否變更追
加或扣減之爭議,本會受理此類爭議案件甚多,可資佐證。茲為符合公平原則,宜請
參照內政部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台八十六內營字第八六七二三三九號函頒之工程契
約範本第十二點有關「……屬總價結算方式之契約,凡實做數量如較契約數量增減達
百分之十以上者,其逾百分之十之部分,得以變更設計增減之。……」之規定,於契
約中載明實做數量與契約數量不得時之處理方式。
四、前項說明本會亦曾於 87.01.05 以(87)工程企字第八七00一四五號函請貴機關參
採在案,特申前函務請於合約內明列處置方式,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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