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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統包,不包括監造工作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04.06. (88)工程企字第88046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8年4月6日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統包,不包括監造工作,復請 查照。
說明:
1.復 貴部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案祥祉字第0二000號函。
2.查「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
計、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並未包括監
造。本會所擬「統包實施辦法(草案)」第三條規定「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併於同
一工程採購契約辦理招標之範圍含細部設計及施工,並得包含基本設計、測試、訓練、
一定期間之維修或營運等事項。」亦未包含監造。
3.監造為專案管理之一環,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
,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正本: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5.05.05. 工程企字第 10500139430號函發布,本函
說明三自 105年 5月 5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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