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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
項,所稱自依親居留入境之日,指持依親居留證副本初次入境之日。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1.05.16. 台內移字第1010932343號令(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5月16日
一、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
項,所稱自依親居留入境之日,指持依親居留證副本初次入境之日。
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依內政部 102.01.14. 台內移字第1020954560號令廢止,自 101年11月25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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