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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政府採購法令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06.15. (88)工程企字第8807645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6月15日
    主旨:貴廠函詢政府採購法令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廠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八八唐不銹鋼材字第二三七二號函。
     二、貴廠採購生產用之原、物料,如係以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為目的,依政府採購
       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底價及決標金額如涉及商業機密,得不
       予公開底價,並得不將決標金額納入決標結果之公告及對各投標廠商之書面通知。其
       他非屬轉售目的之採購,其底價及決標金額仍應公開。
     三、前項採購之招標期限,得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十四條之規定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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