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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觀光許可辦法)第三條之一第
二項規定解釋如下:
一、大陸地區人民符合觀光許可辦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來臺個人旅遊者,
其直系血親及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來臺。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1.07.12. 台內移字第1010956316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7月12日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觀光許可辦法)第三條之一第
二項規定解釋如下:
一、大陸地區人民符合觀光許可辦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來臺個人旅遊者,
其直系血親及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來臺。所稱隨同申請來臺,係指申請人與隨同人員
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同時向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申請,以利查核彼此之從屬關
係,作為准駁之考量。
二、承上,隨同人員得隨申請人同時入境或延後入境;入境後,隨同人員遇有緊急狀況,
可先行離境;申請人遇有緊急狀況需提早出境時,隨同人員應一同出境。但隨同人員
具單獨申請資格者,無須一同入境或出境。
三、旅客搭機及入出境查驗等程序,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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