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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訂定「去氧核醣核酸採樣通知書」、「去氧核醣核酸採樣證明書」,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1.07.23. 台內警字第1010890474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7月23日
    訂定「去氧核醣核酸採樣通知書」、「去氧核醣核酸採樣證明書」,自即日生效。
    附「去氧核醣核酸採樣通知書」、「去氧核醣核酸採樣證明書」
    附件1-去氧核醣核酸採樣通知書 附件2-去氧核醣核酸採樣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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