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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條文釋疑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06.24. (88)工程企字第8809076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6月24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就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條文釋疑案,答復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八八)油工88050387號函。
       附件:中國石油公司有關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適法疑義,工程會逐項答復如下:
       一問:本法第三十三條:「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
       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若採郵件遞送方式,其投標截止期限,
       究以郵件投遞(以郵戳為憑),抑或以郵件送達為準?按政府採購法子法「招標期限
       標準」第七條規定「…但重行招標之第一次招標不得少於十四日;第二次招標得縮短
       至二分之一,但不得少於十日;第三次以後招標之期限,不得少於三日。」,即第三
       次以後招標等標期得為三日或以上,惟若等標期縮短至三日,其投標截止期限,若以
       郵件送達為準,則事實上恐無法執行,準此,則與立法原意是否相悖,亦請考量。
       答:本法第三十三條已明定投標文件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
       之場所。至於第三次以後招標之等標期限,招標機關得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
       投標文件所需時間,於不少於三日下訂定之。
       二問:本法第四十二條:「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得就資格、規格與價格
       採取分段開標。機關辦理分段開標,除第一階段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邀標,得免予
       公告。」該「分段開標」應如何定義﹖如沿襲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
       事項之作法:「參加投標應將投標函件以雙層封套交寄」,並規定將資格標封及價格
       標封一併裝入該雙層封套內,開標日期當場先審查資格標,確定合格廠家後,當場即
       開價格標。上述程序應以一段標為認定或以分段開標為認定﹖是否應以「先開資格標
       審查,俟審查結果再擇期開價格標」,即資格標與價格標為不同之開標日期始認定為
       分段開標﹖
       答:有關分段開標,除本法第四十二條已有明定外,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辦理分段開標,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分
       段開標或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但僅就資格投標者,以選擇性招標為限(第一項)。前
       項分段開標之順序,得依資格、規格、價格之順序開標,或將資格與規格或規格與價
       格合併開標(第二項)」,並非以不同之開標日期作為認定條件。前揭營繕工程招標
       注意事項,據悉權責機關刻正研擬廢止中。
       三問: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
       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則投標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是否
       屬於「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可否允許廠商補正﹖另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發
       現「投標廠商聲明書」(如附件A)填列不齊全等(如漏列),得否允許廠商補正﹖
       答: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已就「非契約必要之點」列舉其包含事項,前揭營業稅
       繳款書收據聯,如係於投標截止期限前補正,可接受,建議於招標文件明定之;如係
       於投標截止期限後至開標前補正,而招標文件未明定其得為補正項目者,則不予接受
       。至於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發現投標廠商聲明書填列不齊全,已進入開標階段,
       不符前揭「於開標前」補正之要件。
       四問: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第一項(88.04.09 版):「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
       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有三家以上廠商於開標
       前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但屬經常性採購,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建立六家以上
       合格廠商名單之選擇性招標,應有六家以上。一、廠商已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投標。二
       、開標前未發現投標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三、開標前未發現廠商有
       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四、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情形。」依
       據前揭第三款規定,機關是否於開標前應上網查詢投標廠商有無「本法第一百零三條
       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另如投標廠商有押標金票據連號、投標封掛號或快遞
       號碼連號、電話號碼相同、地址相同等情形,應如何處理?是否符合上揭第二款「投
       標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
       答:前揭施行細則草案條文,請依已發布之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機關於
       開標前可上網查詢投標廠商有無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亦可自
       行建置相同內容之資料庫或印製名冊供查詢。押標金票據連號等情形,是否得認定為
       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宜視個案情形處理。
       五問: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草案第十三條:「廠商非以現金繳納押標金
       ,並附於投標文件者,應附於下列文件:一、公開招標附於投標文件內。屬分段開標
       者,附於第一段開標之投標文件內。二、選擇性招標附於規格標投標文件內。三、限
       制性招標附於議價或比價文件內。比價採分段開標者,附於第一段開標之投標文件內
       。」第一段開標之投標文件應如何認定﹖如押標金附於雙層封套內,但非附於資格標
       封內,亦未附於價格標封內,是否應認定為附於第一段開標之投標文件內﹖機關可否
       規定押標金應附於資格標封內,否則為無效標﹖
       答:前揭作業辦法草案條文,請依已發布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十一條之規定。第一段開標之投標文件,招標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載明。本法及其施行
       細則並無所詢「雙層封套」乙詞,資格標如為公開招標之第一段開標文件,則押標金
       即應附於資格標封內。
       六問: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草案第八條規定:「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銀行
       本行本票或保付支票繳納者,應記載機關為受款人。其未記載者,由機關於無記名之
       該等票據之空白內,記載機關為受款人」。惟實務上亦有所記載之受款人非為招標機
       關,但由該受款人背書轉讓者,該票據仍可入帳於招標機關。請問上述票據是否有效
       ﹖如屬有效,是否應於押標金或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補充規定﹖
       答:前揭作業辦法草案條文,已發布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已予刪
       除。所稱票據,如為銀行本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應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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