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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本部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六日台內移字第一0一0九三二三四三號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
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生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2.01.14. 台內移字第102095456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月14日 廢止本部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六日台內移字第一0一0九三二三四三號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
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