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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07.07. (88)工程企字第8808893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7月7日
    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第八八-一九八六號函。
     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
       易法第十四條但書各款之規定。」並無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本文之適用,是以同業共
       同投標,如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毋需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許可
       。
     三、至來函說明三所述情形,應請檢附具體案例文件後再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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