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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07.07. (88)工程企字第8808893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7月7日
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第八八-一九八六號函。
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
易法第十四條但書各款之規定。」並無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本文之適用,是以同業共
同投標,如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毋需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許可
。
三、至來函說明三所述情形,應請檢附具體案例文件後再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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