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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之指定區域,自 104年 4月15日生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4.04.08. 台內移字第1040951887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4月8日
主旨:公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之指定區域,自中華民國 104年 4月15日生
效。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3條之 1。
公告事項:新增設籍於大陸地區海口、呼和浩特、蘭州、銀川、常州、惠州、威海、桂林、
徐州、舟山及龍岩等11個城市之大陸地區人民,自 104年 4月15日起,得申請來
臺從事個人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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