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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涉及家事事件未成年子女出國(境)處理方式之改進建議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 104.11.27. 移署出管吟字第104012305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主旨:有關涉及家事事件未成年子女出國(境)處理方式之改進建議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貴廳 104年11月24日廳少家二字第1040030371號函辦理。
     二、本署 104年11月 5日移署出管吟字第1040132549號函,說明二僅係引述「家事非訟事
       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7條第 1項第 4款之規定,非為建議作法,合先敘明
       。依前揭辦法之「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規定,
       關係人或特定人如未與未成年子女同行,或經不同地點出國(境)時,本署即無法有
       效執行禁止該未成年子女出國(境)。故本署 103年 7月18日移署出管齡字第103009
       5793號函,建議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禁止該未成年子女出國
       (境)。惟將未成年子女列為禁止出國對象,恐不符前揭辦法之立法意旨。為兼顧本
       署執法之可行性,爰建議法院作成之確定裁判、暫時處分裁定內容,涉及限制未成年
       子女出國(境)應由何人陪同或同意時,相關作業流程如下:
      (一)各級法院作成之確定裁判、暫時處分裁定,宜載明未成年子女及陪同人或同意權
         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等基本資料及處置內容,並
         應函送本署,俾利本署據以於管制檔上註記。
      (二)經本署管制註記之未成年子女出國(境)通關時,本署國境事務大隊將根據管制
         檔上資訊核對該未成年子女、應陪同人或同意權人資料,若該未成年子女未有法
         院指定之人陪同或出具同意權人之同意書時,則禁止其出國(境)。
    正本: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副本:本署入出國事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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