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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警察服制條例」第 6條所指人員,包含中央警察大學碩士班(一般生)、學士班四年
制、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及特考班結業等非現職警察人員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5.03.04. 台內警字第10508704503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3月4日
「警察服制條例」第六條所指警察機關行政人員、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及警察學校
學員、學生、警察儀隊、警察樂隊、特殊作業之工作人員、警察機關管理之駐衛警察或編訓
之義勇警察等人員,中央警察大學碩士班(一般生)、學士班四年制、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
業及特考班結業等接受實務訓練之非現職警察人員亦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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