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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資源回收廠回饋基金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07.27. (88)工程企字第881027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8年7月27日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垃圾資源回收廠回饋基金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疑義,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九日八八高市工務公字第一六七七四號函。二、政府採購法第
四條所稱「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係指補助於每單項採購之金額。另來文所稱
「回饋基金」之監督機關,應為上述基金之補助機關,該機關為區公所或環保局,請
逕向高雄市政府洽詢。
三、補助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因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之規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等相關規定。
正本: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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