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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貴府函為國宅社區新建工程建材之選用,可否指定廠牌及型號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1.04.03. (71)台內營字第7767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1年4月3日
主旨:貴府函為國宅社區新建工程建材之選用,可否指定廠牌及型號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高雄市政府)71.03.09. 高市府宅一字第六0三0號函。二、按營繕工程材
料之適用,事屬貴府行政權責。惟如為確保工程品質及便於工程驗收時有其標準、依
據之需要時,除審計法令另有規定外,本部原則同意貴府建議,於國宅工程變計及編
列預算時,對建材選定數種規格、品質、價格相當之廠牌及型號,並加註「或同等品
」字樣。至於同等品之認定處理方式,宜於招標時之有關文件內加以註明。(內政部
71.04.03. (71)臺內營字第七七六七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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