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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電公司基於安全理由,請求同意於該公司變電所建築物之主變壓器室安全門底下設置
門檻乙案,本署意見復 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78.4.14.警署消字第18811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4月14日
主旨:關於台電公司基於安全理由,請求同意於該公司變電所建築物之主變壓器室安全門底
下設置門檻乙案,本署意見復 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七十八年四月七日營署建字第一六二九號函。
二、查變電所安全門底下設置門檻,不僅與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七條規定不合
,且影響避難逃生及消防救災工作至鉅,而變電所內含大量冷郤油料,其消防安全益
形重要,有關本案本署曾建議專案研究,惟迄未接獲研究報告。
三、變電所近年陸續發生多起火警,損失慘重,本署建議將其列為公眾使用建築物,以維
大眾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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