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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07.29. (八八)工程企字第881087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8年7月29日
主旨:貴府請釋政府採購法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八八府秘庶字第八六五二九號函。
二、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採購,其以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
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續辦第二次公開取得者,
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其等標期得縮短至二分之一,但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三
條之規定,不得少於三日。
三、廠商投標文件如就標價僅記載一項文字或號碼時,應不致影響其報價之意思表示;倘
招標機關未於招標文件明定此情形為無效,則其投標文件應為有效。(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 88.07.29.(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0八七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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