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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計畫範圍之主管建築機關自本(七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改為陽明山、玉山、墾丁及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有關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及圖說文件,仍請依建築法第
七十二條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規定,均應由主管建築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消防業
務承辦機關審(勘)查合各後,方得核發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請查照。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78.7.4. 警署消字第22758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7月4日
主旨:國家公園計畫範圍之主管建築機關自本(七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改為陽明山、玉山、
墾丁及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有關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及圖說文件,仍
請依建築法第七十二條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規定,均應由主管建築機關會同直
轄市縣(市)消防業務承辦機關審(勘)查合各後,方得核發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
請查照。
說明:
一、依台灣省政府警務處陳台灣省政府函轉內政部七十八年五月廿二日台內營字第金九一
七四七號函辦理。
二、檢送消防法施行細則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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