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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緊急昇降機間及特別安全梯之進風、排煙設備應特別注意進風、排煙量之多寡,除依各
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辦理外,並應適用建築枝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二
條第四款之規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9.6.19.台內警字第800592號
發文日期:民國79年6月19日
主旨:有關緊急昇降機間及特別安全梯之進風、排煙設備應特別注意進風、排煙量之多寡,
除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辦理外,並應適用建築枝術規則設計施工
編第一百零二條第四款之規定,請查照。
說明:依本部警政署轉陳台灣省政府警務處案陳台灣省建築師公會七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台建
師技字第五0三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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