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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關於建築物設置「緊急電源插座」、「緊急照明設備」及「十一層以上設置自動撒水 設備是否仍須再設置自動滅火設備」疑義案,復如說明一、二、三,請查照。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83.08.06. (83)內消署字第838345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3年8月6日
    主旨:關於建築物設置「緊急電源插座」、「緊急照明設備」及「十一層以上設置自動撒水
       設備是否仍須再設置自動滅火設備」疑義案,復如說明一、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十層以下樓層可否免設緊急電源插座,查「各類場所消防
       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並無免設之規定。
     二、有關設有自動撒水設備之場所是否仍需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前揭標準法第十二條
       第三款有得免設之規定,但基於高層建築物之公共安全考量,建請設置為宜。
     三、有關緊急照明燈之緊急電源,可否連接發電機,查前揭標準第一0三條規定緊急照明
       燈應具「瞬時點燈」之特性,緊急電源僅使用發電機時,無法確保該特性;另國家標
       準八八0二號「應急自動照明燈」更明定應使用可充電蓄電池,故緊急照明燈之緊急
       電源應依上述規定辦理。(內政部83.08.06. (83)內消署字第八三八三四五七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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