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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有關屋頂平臺設置停車空間於建照執照核發時視為一個樓層且計入樓地板面積,其消 防設備設置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84.03.08. (84)消署預字第845011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3月8日
    主旨:有關屋頂平臺設置停車空間於建照執照核發時視為一個樓層且計入樓地板面積,其消
       防設備設置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一條所列場所,在達一定面積,無天花板
       之情形下,其自動滅火設備之設置,可採移動式放射方式,至其他消防安全設備,除
       滅火器外,無設置必要。(內政部消防署84.03.08. (84)消署預字第八四五0一一
       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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