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港區各類場所,消防主管機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書,請查照。 發文機關:內政部發文字號:內政部84.04.21. (84)內消字第8474609號函發文日期:民國84年4月21日 主旨:有關港區各類場所,消防主管機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書,請查照。說明:港區各類場所之消防主管機關,應依消防法第三條規定,由貴府主政。(內政部84.0 4.21. (84)內消字第八四七四六0九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