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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自動泡沫滅火設備之泡沫頭設置位置疑義案,釋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84.04.21. (84)消署預字第840091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4月21日
主旨:有關自動泡沫滅火設備之泡沫頭設置位置疑義案,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有關泡沬頭之配置,除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配置標準第六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外,
並應依上揭設置標準同條第二款規定,防護對象物之總面積應在各泡沫頭有效防護範
圍內,故泡沫頭之配置位置有風管等障礙物,依上揭設置標準第六十五條第四款設置
,致生無法有效防護情事時,貴局採取「在風管等障礙物下方增設泡沫頭,形成上下
兩層防護,但補強之泡沫頭不受裝置高度限制。」之作法,並無不當。(內政部消防
署84.04.21. (84)消署預字第八四00九一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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