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消防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有關自動泡沫滅火設備之泡沫頭設置位置疑義案,釋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84.04.21. (84)消署預字第840091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4月21日
    主旨:有關自動泡沫滅火設備之泡沫頭設置位置疑義案,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有關泡沬頭之配置,除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配置標準第六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外,
       並應依上揭設置標準同條第二款規定,防護對象物之總面積應在各泡沫頭有效防護範
       圍內,故泡沫頭之配置位置有風管等障礙物,依上揭設置標準第六十五條第四款設置
       ,致生無法有效防護情事時,貴局採取「在風管等障礙物下方增設泡沫頭,形成上下
       兩層防護,但補強之泡沫頭不受裝置高度限制。」之作法,並無不當。(內政部消防
       署84.04.21. (84)消署預字第八四00九一九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