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公共工程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採購之物料為配合工程急需,對不符合契約規定之物料予以扣款、罰款後收受乙節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08.24. (88)工程企字第881206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8年8月24日
    主旨:貴公司函詢採購之物料為配合工程急需,對不符合契約規定之物料予以扣款、罰款後
       收受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六日八八台水料字第二四六三一號函。
     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機關訂定採購契約應以維護公共
       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前揭扣款、罰款金額,應符合此一規定及本法施行細則第
       九十八條關於減價金額之計算方式。
     三、前揭不符合契約規定之情形如已於契約載明得逕行扣款、罰款後收受,免辦理退貨或
       換貨,尚不違反本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如契約無此規定,應依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
       廠商限期退貨或換貨,廠商未依限辦理時再適用同條第二項減價收受之規定。
     四、前揭扣款、罰款方式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請逕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洽詢。惟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事業關於競爭之行為,另有其他法律規定
       者,於不牴觸本法之立法意旨之範圍內,優先適用該其他法律之規定。」併請參考。
    正本: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附記:本函說明二所稱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機關訂定採購契約應以維
       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業修訂該法第六條第一項為:「機關辦理採購,應
       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