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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於各機關及民間機構函釋有關政府採購法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08.30. (88)工程企字第881332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8年8月30日
    主旨:貴部函為本會對於各機關及民間機構函釋有關政府採購法疑義請本會參酌事項,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台審部伍字第八八0五一三八號函。二、來函說明一有
       關本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0六六九六號函及八十八年六
       月二十八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0九二四二號函分別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台北
       市政府教育局函詢學校以代收代付為學生辦理之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釋示似未
       相一致乙節,查本會業以八十八年七月三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0九七0三號函
       復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機關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之採購,因係以機關名義辦理招
       標並作為簽約主體,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本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八八)
       工程企字第八八0六六九六號函停止適用。」在案。至於 貴部建議將各機關或民間
       機構請求釋示之原始函件或問題一併登於網路上乙節,將研議處理。
     三、來函說明二有關本會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0九0七七號函
       檢送之「各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其中第十二項就未達公告金額採
       購之「公開取得價單或企劃書」於廠商家數眾多時之處理方式,與本會八十八年六月
       三十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0七四三三號函復台灣省政府水利處有關「政府採購
       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八條及第七十一條疑義附件」第二項類似問題之處理方式比較
       結果,後者僅列一種,與前者未盡一致乙節,以前者為準。
     四、前揭一覽表第七項「以選擇性招標方式為特定個案辦理之資格標」,並非「公開招標
       」,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不適用本法第四十
       八條第一項關於三家以上廠商家數之限制,因此,僅一家廠商遞送資格文件時,機關
       即得辦理審查。
     五、前揭一覽表第八項「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非經常性採購
       )」,改為「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辦理選擇性招標,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辦理資格審查街」,因係屬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情形,不適用第二十一條
       第三項為辦理第二十條第一款經常性採購須「建立六家以上合格廠商名單」之規定。
       由於其亦非「公開招標」,同說明四,僅一家廠商遞送資格文件時,機關即得辦理審
       查。
     六、前揭一覽表第九項「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經常性採購)
       」,改為「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辦理選擇性招標,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資格審
       查」,另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之規定,應有六家以上廠商遞送資格文件,機關方得辦理審查,有六家以上之合格廠
       商,方得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七、完成「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後,其後續邀請廠商之方式
       及家數,由機關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
       載明」。至於投標之廠商家數,由於其非「公開招標」,同說明四,僅一家廠商遞送
       投標文件時,機關即得辦理開標。
     八、關於「招標期限標準」第三條第三項「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之文字有與前揭解釋不
       一乙節,擬於本標準施行一段時間後全面檢討修正。未修正前,暫指機關於招標文件
       中規定應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方予開標之情形。
    正本:審計部
    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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