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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有關臺灣省菸酒公賣局臺中酒廠遷建工程,其原料米、麥是否為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 ,及其酒類產品是否為可燃物液體可否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閃火點規定辦理疑 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84.06.09. (84)消署預字第840160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6月9日
    主旨:有關臺灣省菸酒公賣局臺中酒廠遷建工程,其原料米、麥是否為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
       ,及其酒類產品是否為可燃物液體可否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閃火點規定辦理疑
       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說明:臺灣省菸酒公賣局臺中酒廠生產之米酒頭、黃酒、花雕酒、米酒,其閃火點均超過三
       十度,唯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一款第十一目規定,上揭物質閃
       火點未超過攝氏六十度時,仍屬高度危險工作場所。至原料米、麥雖已去殼,仍屬各
       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一款第十一目所稱之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
       內政部消防署84.06.09. (84)消署預字第八四0一六0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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