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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檢送研商「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探測器之設置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84.06.24. (84)消署預字第845049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6月24日
    主旨:檢送研商「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探測器之設置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結論:
     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五條有關應設置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之高
       壓氣體場所,以可燃性高壓氣體為限。
     二、有關瓦斯漏氣探測器之設置,如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或經營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
       類事業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內政部消防署84.06.24. 
       (84)消署預字第八四五0四九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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