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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研商「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探測器之設置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84.06.24. (84)消署預字第845049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6月24日
主旨:檢送研商「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探測器之設置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結論:
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五條有關應設置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之高
壓氣體場所,以可燃性高壓氣體為限。
二、有關瓦斯漏氣探測器之設置,如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或經營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
類事業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內政部消防署84.06.24.
(84)消署預字第八四五0四九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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