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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高雄捷運未來興建時對於管線機構委請民間投資興建機構代辦預埋管道及永久遷移管線
部分,是否適用獎參條例而免除政府採購法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10.02. (88)工程企字第881416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8年10月2日
主旨:貴局辦理高雄捷運未來興建時對於管線機構委請民間投資興建機構代辦預埋管道及永
久遷移管線部分,是否適用獎參條例而免除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適用,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九月九日八八高市捷設字第四四六0號函。
二、依大眾捷運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與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捷運工程涉及永久
遷移管線部分,經費二分之一由原管線機構負擔。故如屬推動捷運工程整體計畫不可
分割之管線拆遷(含相關預埋管道部分),而依大眾捷運法之規定辦理者,不適用本
法之規定。三、若為公營管線機構委託民間投資興建機構代辦擴充、新設工程,非屬
推動捷運工程整體計畫不可分割,仍適用本法規定。
正本: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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