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消防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研商「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會議記錄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84.9.13.(84)消署預字第8450760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9月13日
    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四年九月十三日(84)消署預字第八四五0七六0號函
    提案一:ATS與發電機分屬不同區域,裝設ATS處是否應為防火構造,又其間之配管應
    否要求防火措施?
    決議:1.ATS與發電機分別設置時,ATS處並無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0
    九條第五款之適用規定。
     2.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第九條規定辦理。
      提案二:裝設發電機及蓄電池之處所,以鐵網區劃分隔可否視為防火構造?
      決議:鐵網非屬防火構造,故以鐵網區劃分隔不得視為防火構造。
      提案三:K書中心(K書坊)之消防安全設備,應比照何種場所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決議:比照補習班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提案四:餐廳廚房應否設置簡易自動滅火設備,其規範為何?
      決議:餐廳廚房設置簡易自動滅火設備屬建議事項,至簡易自動滅火設備應具備內政部
      核發之認可書。
      提案五:倉庫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之甲類或乙類場所審查?是否
      應有高度限制?
      決議:倉庫應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二款(乙類場所)審查消防安
      全設備,並無高度限制。如其儲存物有附表二所列者,另依附表二要求設置自動滅火設
      備。
      提案六: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地下層停車空間如屬甲類場所第九目,則僅
      檢討自動泡沫滅火設備,亦或其他設備仍需併案檢討?
      決議:僅針對停車空間檢討自動滅火設備。
      提案七:保齡球館之球道後方設置撿拾球瓶機器房,可否認定為電機房?決議:應視同
      電機房。
      提案九:複合式用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歸類疑義?
      決議:複合式用途建築物之認定另訂之。
      提案十:經內政部認可之消防器材、設備,其施工規範如何判定?
      決議:請各地消防單位本於權責自行酌處。
      提案十一:有關建築物樓地板面積計算,於消防會審時應探用何項標準?決議:應依建
      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一條第四款規定辦理。
      提案十二:室內排煙設備應否列入消防勘查對象?
      決議:依八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內政部建管與消防專案協調會議決議,室內排煙應屬消防
      檢查之範圍,請各單位遵照辦理。
      提案十三:複層式停車場其自動泡沫滅火設備如何配置?
      決議:本案於六月份第一次會審勘執行疑義會議已做成決議,請參照本署八十四年七月
      十二日八十四消署預字第八四五○五五○號函函發之會議紀錄辦理。
      提案十四:自動泡沫滅火設備應否設置末端查驗管?
      決議:法令並無應設之規定,無設置必要。
      提案十五:消防立管應否直通頂樓輔助水箱?
      決議: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提案十六:室內消防栓是否可與自動撒水設備共用同一幫浦?
      決議:消防幫浦應以專用為原則。
      提案十七:送水口與消防立管連接處是否應設制水閥?
      決議:基於維修保養之實際需要,送水口與消防立管連接處應設制水閥。提案十八:自
      動撒水設備之送水口數量如何計算?
      決議:依立管數設置。(停止適用)
      提案十九:汽車坡道應否設泡沫頭?
      決議:建築物之層間坡道得免設泡沫頭。
      提案二十:泡沫原液儲存量應依設置標準第七十四條或第六十八條第二款核算?
      決議: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無需再加倍核算。
      提案二一:消防管路應否有維修空間之設計?
      決議: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第二百四十六條已有相關規定,請參照辦理。
      提案二二:自動滅火器之設置高度及防護範圍應予明確規定?
      決議:除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七條規定外,應依內政部審核認可書之限
      制條件辦理。
      提案二三:建築物地下層部分,倘作為居室用途,是否需設排煙設備?
      決議:應依現行法令辦理,至無開口樓層及無窗戶居室之認定,應不包括建築物之地下
      層。(停止適用)
      提案二四: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用途之場所,應否緊急照明燈?
      決議:法令並無應設之規定,基於公共安全考量,得建議設置。
      提案二五:學校申請之活動中心用途,應依何種場所設置消防安全設備?決議:比照學
      校教室用途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提案二六:受理工商單位會辦一般行業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如所申請之場所屬非供公眾
      使用建築物,亦非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所列之用途時,其消防設備如
      何要求設置?
      決議:屬非公眾使用建築物,且非供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所列之用途
      使用時,依法可免設消防安全設備。
      提案二七:緊急昇降機間設置排煙設備,如採自然排煙方式,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
      工篇第一0二條之規定辦理究屬個案解釋,亦或適用所有建築物?
      決議:本署八十四年六月十四日八十四消署預字第八四0一六九一號函,有關緊急昇降
      機設置排煙設備得採自然排煙方式之釋示,適用於所有建築物。
      提案二八:有關「汽車展示場」應依設置標準第五條何項用途要求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決議:比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一款第四目「展覽場」,設置消防
      安全設備。
      提案二九:自動撒水設備之密閉式撒水頭,有無設置高度之限制?集熱板之規定為何?
      決議:
     1.法令並無密閉式撒水頭設置高度之限制。
     2.集熱板應使用金屬材料,直徑應在三十公分以上;且集熱板與迴水板間之距離應在三十
      公分以上。
      提案三十:樓高二十公尺之體育館、工廠是否仍需設置自動火警警報設備,或自動撒水
      設備?
      決議:
     1.樓高超過二十公尺之體育館、工廠,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七十九條附表
      並無應設探測器之規定,但基於公共安全考量,仍請建議業主設置為宜。
     2.自動撒水設備,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條設置。
      提案三一:自動泡沫滅火設備是否需設泡沫送水口?
      決議:自動泡沫滅火設備並無設置送水口之必要。
      提案三二:集合住宅及學校教室雖有免設出口標示燈之規定,但是避難方向指示燈是否
      得免設?
      決議:集合住宅及學校教室仍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設置避難方向指示燈(標)。提案三三:高層建築物地下層應否設置連結出水口?
      決議:高建築物之地下層以不要求設置連結出水口為宜。
      提案三四:高層建築物之自動撒水設備送水口是否應設中繼幫浦,又該設備應設中繼幫
      浦時,是否應規定設於中間層?
      決議:高層建築物自動撒水設備送水口部分,得免檢討中繼送水問題。高層建築物設置
      室內消防栓或自動撒水設備時,其中繼幫浦依「高層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檢
      查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設置時,應設於中間層。但在立管及各種開關、閥均能符合
      耐壓規定,且無使用障礙時,其中繼幫浦得免設於中間層。
      提案三五:有關台灣鐵路管理局臺東機務分段柴客車修棚,及保養庫高度超過八公尺且
      裝設偵煙型探測器易生誤報時,應設置何種火警探測器較為適宜?
      決議:得設差動式分佈型或火焰式等探測器。
      提案三六:有關依臺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新建之地上六層集合住宅,一
      樓規劃為鼓勵增設停車空間,建管單位依該要點認定為五樓之集合住宅,得免設置消防
      安全設備之疑義?
      決議: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應依實際樓層認定,與其允建高度、允建樓層之放寬無關。
      提案三七:視為他棟之建築物,申請用途為住家及店鋪,是否仍需設置消防設備案?
      決議:既視為他棟建築物,該部分便可單獨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如未達法規要求即可
      免設。
      提案三八:消防水源容量應為各滅火系統基本水量之和,再加消防專用蓄水池容量之和
      ,或僅消防專用蓄水池之容量即可?
      決議:消防水池共用時,其容量應為各系統水量之和,再加上消防專用蓄水池之水量。
      提案三九:採水幫浦之出水量及出水壓力標準為何?
      決議:採水幫浦之出水量應在每分鐘二千二百公升出水壓力為每平方公分一‧五公斤以
      上。
      提案四十:學校或工廠之機車棚應否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決議:依法得免設。
      提案四一:泡沫滅火系統之支管,應否需設Y型過濾器?
      決議:比例混合器前之立管上應要求設置Y型過濾器,至支管部分得免設。
      提案四二: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燈、緊急照明燈,是否應設插座或測試專用電源回路
      ,以利檢查?
      決議: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屬經濟部公告應施檢驗品目,應經檢驗合格始能
      使用。緊急照明燈之電源回路,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第九條規定辦理。
      提案四三:消防幫浦之性能測試裝置所使用之流量計,品質良莠不一,進行幫浦性能檢
      測,難以正確研判?
      決議:依國家標準第八九一七號有關規定實際測試幫浦性能,就幫浦之揚程、流量及電
      動機之電流、電壓等測試結果,進行核對及研判。
      提案四四:寺廟所有之香客大樓得否比照旅館類檢查?
      決議:應比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一款第三目旅館類要求設置消防
      安全設備。
      提案四五:業者於法定外,另行增設安全梯,得否減設避難器具?
      決議:現行法令對避難器具並無減免或替代之規定。
      提案四六:鋼架式自動倉庫之自動撒水設備應如何設置?
      決議:如儲存一般危險物品及特殊可燃物(如棉花等)應每隔四公尺、其他物品每隔六
      公尺,另設一層撒水頭並附集熱板。
      提案四九:自動撒水設備依設置標準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三種型式,各類場所應如何選
      用?
      決議:舞臺(包括與舞臺相連接之道具室、化粧室及儲藏室等)部分,應設置開放式,
      其餘場所以設置密閉濕式為原則。
      提案五十:高層建築物消防全設備會審勘檢查注意事項第貳點第八款第六目「中繼水箱
      應具足供性能測試,含配管充滿水及送水時差所需水量不得少於二‧五噸」,有關送水
      時差當如何計算?
      決議:送水時差係指中繼幫浦啟動至主幫浦啟動之時差。
      提案五一:為使直轄市、縣(市)消防單位協助查報之項目能統一作法,建議檢討目前
      查報項目。
      決議:本案請各單位再詳研提修正意見,另案召集會議研商。
      提案五二:加油站加油棚之消防安全設備,如何審查?
      決議:應依「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管理辦法」及「各類場所
      消防安全設備標準」,要求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局部刪除:依據內政部 85.01.06(85)台內消字第 8573052號函,第十八提案決議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