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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案一:消防單位對於室內排煙設備應否予以審查﹖ 決議:依八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內政部建管與消防專案協調會議決議,室內排煙應屬消防檢查 之範圍,故消防單位對於輊內排煙設備應予審查。 發文機關:內政部八十四年十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
    發文字號:內政部八十四年十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0月1日
    提案一:消防單位對於室內排煙設備應否予以審查﹖
    決議:依八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內政部建管與消防專案協調會議決議,室內排煙應屬消防檢查
    之範圍,故消防單位對於輊內排煙設備應予審查。
    提案二:依內政部八十四年六月十六日(八四)臺內營字第八四七二九一三號函示,「對於
    高層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時,應就申請變更使用之樓層予以檢討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自動撒
    水設備」,其中『申請變更使用之樓層』係指變更層之部分或全部﹖
    決議:應以變更層之總面積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而就變更範圍要求設置。
    提案三:有關「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第一次會議第二案決議,梯間之探測器應要
    求獨立分區,然應要求多少高度為一火警分區﹖
    決議:參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修正草案之規定,對於樓梯或斜坡通道以垂直距離每
    四十五公尺以下為一火警分區。
    提案四: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與其他用途以防火牆或防火門區隔時,其設置自動
    滅火設備之面積應如何檢討設置﹖
    決議: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與其他用途以防火牆或防火門區隔時,得僅就室內停
    車空間之樓地板面積,檢討自動滅火設備之設置。
    提案五:有關「大型傢俱行(賣場或家具展示場)」,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五條何項用途要求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決議:
     一、因「大型傢俱行(賣場或家具展示場)」之使用性質與展覽場明顯不同,按其場所型
       態與各類場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二款第三目之「倉庫」類似,故應比照其
       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二、內政部消防署籌備處八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八十四消署防字第八四五00七八號函:有
       關家具展示場應比照各類場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一款第四目之「展覽場」
       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函釋,應即停止適用。
       提案六:電信局申請電信機器室用途之建築物,其地下室通信電纜管道間,是否應依
       設置標準附表二要求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決議:因管道間平時無人在該處作業,可視為該棟建築物之附屬用途,免另依各類場
       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附表二要求設置自動滅火設備。
       提案七:商場面積二000㎡,除設室內排煙外,是否還須設防煙垂壁﹖決議:建築
       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一0一條第一款規定「每層樓地板面積在五00㎡以內者,得
       以防煙壁區劃」,故有關防煙壁之設置雖非強制,但為使排煙設備能確實發揮作用仍
       應建議設置為宜。
       提案八:飯店客房面積二000㎡,每一客房在一000㎡以內以分間牆區隔,走廊
       部分超過一00㎡以上則設雙向甲種防火門區隔小於一00㎡,如此可否免設室內排
       煙設備﹖
       決議:上揭案例雖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但書之適用,
       可免設排煙設備,唯另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00條但書之適用,由消
       防署協調營建署後,另案函釋。
       提案九:一樓至十樓為住宅,地下一樓二000㎡,其中五00㎡為商場、一五00
       ㎡為停車場或辦公室,地下二樓為停車場,如此建築物應否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決議:上揭建築物係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一款第八目之複合用
       途建築物,依上揭設置標準第十條第一款後段規定,因本案例地下一樓樓地板面積已
       超過一五00㎡,故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提案十:火警探測器之探測範圍是以圓面積計算或以該探測器所涵蓋範圍設置即可﹖
       (例:辦公室面積二000㎡,四公尺以下設有天花板則須設二0000÷七0(差
       動式)=二八‧六故至少設二十九個即可)
       決議:火警探測器之設置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七十九條之有效探測
       範圍及相關規定,核算應設數量,並無圓面積計算可資適用。
       提案十一: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之設置規定為何?
       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應依左列規定設置:
      (一)水帶接頭(含泡沫消防栓箱)至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水平距離,應在十五公尺以下
         。
      (二)泡沫瞄子之放射量不得小於每分鐘一00公升,放射壓力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分三
         ‧五公斤以上。水源容量不得小於二具泡沫瞄子同時放射十五分鐘以上之水量。
      (三)消防幫浦應依左列規定設置:
         決議:
         1.出水量:同一樓層設一個泡沫消防栓箱時,不得小於每分鐘一三0公升;同一
          樓層設二個以上泡沫消防栓箱時,不得小於每分鐘二六0公升。
         2.出水壓力:應核算最末端一個泡沫消防栓放射壓力能達每平方公分三‧五公斤
          以上。
      (四)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應使用低發泡泡沫原液。
      (五)在水帶接頭三公尺範圍內,應設置泡沫消防栓箱,箱內應配置長二十公尺以上之
         水帶及瞄子一具,其箱面表面積應在0‧八平方公尺以上,且應標明「移動式泡
         沫滅火設備」字樣,上方應設置紅色之消防幫浦啟動表示燈。
         提案十二:有關「麵粉工廠」、「稻米處理廠」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準第五條應歸何類列管﹖
         決議:因此類場所使用性質較為特殊,由消防置再徵詢相關之產、官、學界意見
         後再另案函釋。
         提案十三:應設消防管理人員之場所,未設逃生避難圖及實施員工消防組訓時,
         可否依消防法第四十條規定處以罰鍰﹖
         決議:因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管理人員編組訓練實施要點係依原消防法第十條
         訂定,且無相關罰則規定,而消防法修正條文雖已公布施行,惟其相關子法制尚
         未完成,故如應設消防管理人員之場所,未設逃生避難圖及未實施員工消防組訓
         時,應以勸導方式為宜,不可依消防法第四十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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