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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有關已設置排煙設備之地下建築物,可否免依規定設置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案,本署 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84.11.27. (84)消署預字第840424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1月27日
    主旨:有關已設置排煙設備之地下建築物,可否免依規定設置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案,本署
       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查地下建築物之排煙設備與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二者功能及特性均有不同,且現行建
       築及消防法規並無設置排煙設備可免設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規定,故對於已設置排
       煙設備之地下建築物,不宜准予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一章第五節設
       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內政部消防署84.11.27. (84)消署預字第八四0四二四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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