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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物設置緊急用昇降機,其樓地板面積計算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84.12.06. (84)消署預字第8404602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2月6日
說明:有關緊急昇降機之設置係屬貴署(營建署)權責,故本署於八十四年九月十三日以八
十四消署預字第八四五0七六0號函發之「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會議
紀錄第十一案,有關消防會審時,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之計算,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篇第一條第四款規定辦理之決議,係指建築技術用語「樓地板面積」之法規
定義;並非針對緊急用昇降機之設置作特別的要求。(內政部消防署84.12.06. (84
)消署預字第八四0四六0二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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