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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修正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加強措施」乙種,請惠辦。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84.12.22. (84)消署預字第845117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2月22日
主旨:檢送修正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加強措施」乙種,請惠辦。
說明:
一、鑑於嘉義市嘉年華大樓及高雄市大統百貨公司火災造成重大人命傷亡及財物損失,為
防範類似事件發生,請督導所屬加強辦理消防安全檢查。
二、本署於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以消署防字第八四五0一0六號函發之「各類場所消防
安全檢查加強措施」及原報表廢止,請依修正之附件所列報表,按時提報。(內政部
消防署84.12.22. (84)消署預字第八四五一一七八號函)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加強措施
一、為落實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查報及防火宣導,特訂本加強措施,以維護公共安全
。
二、各級消防機關(構)於辦理或執行消防安全檢查工作時應依本加強措施辦理。
三、相關規定
(一)行政院頒「維護公共安全方案─消防管理部分」。
(二)內政部警政署函訂「對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安全檢查加強措施」。
(三)內政部警政署函訂「對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安全檢查加強措施補充規定」。
四、對維護公共安全方案所列第一順序及第二順序優先檢查對象,應持續加強消防安全檢
查,並確實追蹤、督導、管制。
五、對違規使用、違規營業場所,應依現場實際用途要求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外,並對不合
規定,由不改善者應依消防法從重裁處。
六、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時,發現有左列情事,每三個月至少依附件一格式詳細查報乙次,
並於檢查後三日內送主管機關查處。
(一)違規使用。
(三)違規營業。
(三)違規廣告物。
(四)防火避難設施不合規定。
(五)防火間隔不符規定。
七、每月應彙整當月查報清冊,提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主持之維護公共安全會報
或治安會報。對重大違規場所應提案報告檢討並請當地新聞媒體刊登。
八、應指導各營業場所依左列規定設置「緊急逃生路線圖」,以提醒民眾,隨時注意緊急
逃生路線。
(一)「緊急逃生路線圖」應張掛(貼)於各層主要出入口(大廳或電梯間等)明顯易
見處,至KTV 或飯店等場所之包廂或客房亦應設置。(二)緊急逃生路線圖之標
示,不得少於左列項目:
1.現在位置。
2.平面圖及逃生路線指標。
3.安全門、安全梯位置。
4.避難器具位置。
5.滅火器及室內消防栓位置。
(三)設於電梯間、大廳者其長、寬各在六十公分以上;設於包廂內者其長、寬應各在
四十五公分以上。
(四)室內任一點距主要出入口在三十公尺以下,且可以直接觀察到主要出入口者,得
免設置。
九、應加強員工消防組訓,務必確實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設置消防管理人員編組訓練實
施要點」之規定,辦理消防編組訓練,並灌輸民眾正確防火、用火、用電及避難逃生
觀念,以預防火災並強化火災自救應變能力。
十、檢舉專線及信箱
為供民眾一同加入維護公共安全之工作,直轄市、縣
(市)消防機關(構)應設置專線及信箱,另一一0及一一九專用電話應確實配合受
理,並應設專卷列案管制。
十一、積極協調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據「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針對舊有建築物訂定分期、分區、分類執行計畫,儘速要求舊有建築物改善其防
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以確保公共安全。
十二、省(市)消防機關(構)應於每月六日前將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及安全檢查成果統計
表依附件二、三、四之格式先行傳真至本署,並於每月十日前函知本署。
十三、督導考核
(一)各級督導人員應依「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獎懲辦法」規定加強實施督考。
(二)本署每半年針對省(市)消防機關(構)執行情形辦理督導考核,並得不定期
督導。
十四、本加強措施如有未盡事宜,隨時補充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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