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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研商「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會議紀錄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5.01.06. (85)台內消字第8573052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1月6日
    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內政部八十五年一月六日台(85)內消字第八五七三0五二號函
    提案一:自動撒水設備之送水口數量如何設置?
    決議:
     1.裝置自動撒水設備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下,至少應設置雙口形送水口
      一個,並裝接陰式快速接頭,每超過三千平方公尺,增設一個。但應設置數量超過三個
      時,以三個計。
     2.本部消防署八十四年九月十三日消署預字第八四五0七六0號函送之「消防安全設備會
      審(勘)執法疑義」會議記錄,其中第十八案決議:「自動撒水設備之送水口數量依立
      管數量設置」之規定,應即停止適用。
      提案二:飛機修理廠房進出開口寬一00公尺、廠房深六十八公尺,設置室內消防栓及
      室外消防栓時,其無法涵蓋之範圍,可否以加設水帶方式取代?
      決議:飛機修理廠房出入口寬一00公尺、深六十八公尺,設置室內消防栓及室外消防
      栓時,應先依規定之防護半徑(二十五及三十公尺)檢討設置,至有無法涵蓋之範圍時
      ,該部分得以加設水帶方式,以達防護之目的,惟有關出水量及放射壓力仍應符合規定
      。
      提案三: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需增加停車位時,其消防安全設備如何設置?
      決議: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致停車位增加,其停車空間面積合計超過二百平方公尺時,
      應就整個室內停車空間檢討自動滅火設備之設置。
      提案四:室內密閉式機械立體停車塔可否免設避難器具?
      決議:內政部八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台(八三)內消署字第八三八
      六一五二號函,已明示室內密閉式機械立體停車塔比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準」第五條第一款第九目「室內停車場」設置消防安全設備。惟如內部平時除其維修人
      員外,共無其他人員進入,且其各層並無樓地板者,同意免設室內消防栓設備及避難器
      具等消防安全設備。
      提案五:山坡地建築物地下層接鄰道路(或稱避難層)可否免設避難梯?決議:山坡地
      建築物其各層如能直接面臨道或空地,屬於避難層時,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準第十九條規定,應可免設避難器具。
      提案六:建築物外牆設置自走式安全梯,可否視為避難器具?
      決議: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九條已明定避難器有七種,查自走式安全梯
      ,非屬法定避難器具,惟國家標準總號一三二三一及一三二三0,已訂有避難梯相關之
      構造、材料及強度,倘自走式安全梯能合於上揭國標準之規定,得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二十六條規定,檢具具體證明送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審查。
      提案七:建築物地下層避難梯採階梯式設計(構造同一般樓梯),出入口設甲種防火門
      ,可否視為避難器具?
      決議: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九條已明定避難器有七種,查階梯式梯非屬
      法定避難器具,且上揭設置標準亦無相關取代或減免之規定,故建築物地下層避難梯採
      階梯式設計,不得視為避難器具。
      提案八:屏東縣枋山鄉「○○花園農場」係一大型遊樂場,內有住宿小木屋、水族館、
      昆族館、展售屋(小吃部)、迷宮等不同用途且不連棟之建築物,其構造、使用面積如
      左,應如何認定用途,以利要求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1.水族館:係屬磚造牆壁,鐵皮屋頂之一樓建築物,展示各種魚類,供遊客欣賞,面
      積約為一三一七平方公尺,應屬展覽場或陳列館或比照何種場所?
     2.昆蟲館:係屬木造之一樓建築物,展示各種昆蟲標本(如蝴蝶),供遊客欣賞,面積約
      六三五平方公尺,應屬展覽場或陳列館或比照何種場所?
     3.展售區(含小吃部):係屬木造之一樓建築物,販售各種農產品,並供應餐廳,面積約
      為一五三七平方公尺,應屬商場或餐飲或比照何種場所?
     4.幻鏡迷宮:係屬磚造牆壁、鐵皮屋頂之一樓建築物,內部粘貼玻璃鏡形成迷宮走道,面
      積約為三七三方公尺,應屬遊藝場或比照何種場所。
      決議:大型遊樂場水族館、昆蟲館及展售區係供不特定之多數人使用且具營業性質,故
      比照展覽場;幻鏡迷宮則比照遊藝場。
      提案九:有關空壓機設備廠房及二氧化碳、氮氣、氬氣之分裝場所究應歸屬於各類場所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何類之場所?
      決議:
     1.機設備廠房係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二款第五目之中度危險工作場
      所。
     2.二氧化碳、氮氣、氬氣之分裝場所係屬高壓氣體分裝場所,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
      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一款第十二目設置有關之消防安全設備。
      提案十:五層以下之集合住宅其消防安設備,應如何設置?
      決議:有關五層以下之集合住宅應依本部消防署八十四年三月十三日八十四消署預字八
      四00五三0號函函示:「五層以下之集合住宅,非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五條各款所列之場所,故無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適用規定,至其建築物地下層依法附
      設之室內停車空間,仍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一款第九目所列之場
      所,應依上述設置標準相關條文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定辦理。
      提案十一:消防安全設備建造執照審查及使用執照審查期限?
      決議:消防單位辦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建造執照審查及使用執照勘查,其辦理時效不
      宜過長,但如太短,則申請案件一有缺失便遭退件,反而不便民,故應比照人民申請案
      管制,以七日為宜。
      提案十二: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之法令生效日期為何
      ?
      決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係內政部於八十三年十月二十
      八日以台(八三)內營字第八三八八五二六號函令發布,其生效日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十三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
      力)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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