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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一:有關複層式建築物,由其居室內任一點至該層或其上、下樓層消防栓之步行距離未
超過二十五公尺者,是否仍需於其上、下樓層之居室設置室消防栓﹖
決議:
1.複層式建築物室內消防栓之設置,仍應依各樓層分別檢討其步行距離。
發文機關:內政部八十五年二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
發文字號:內政部八十五年二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發文日期:民國85年2月1日
提案一:有關複層式建築物,由其居室內任一點至該層或其上、下樓層消防栓之步行距離未
超過二十五公尺者,是否仍需於其上、下樓層之居室設置室消防栓﹖
決議:
1.複層式建築物室內消防栓之設置,仍應依各樓層分別檢討其步行距離。
2.有關建築物於樓層內設置夾層,且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條第十五款規定
未視為另一樓層時,則該樓層與夾層得共用室內消防栓。
提案二:學校於四樓教室申請遮雨棚建造執照,面積為一八00平方公尺,構造為鐵架
造、屋頂鐵皮浪板、無牆壁之建築物,其消防安全設備如何審查﹖決議:此類場所倘為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時,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四款第三目,檢討
手滅火器、室消防栓內、手動報警設備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標)等消防安全設備。
提案三:一建築物分別在不同位置設有數組消防幫浦機組,其發電機應以一組幫浦機組
設置乙臺發電機供該泵浦機組獨自使用或以數組泵浦機組合併計算其容量,設置乙臺發
電機供全部機組使用﹖
決議:供消防安全設備緊急電源用之發電機,在容量符合規定下,得設置乙臺供全部機
組使用。
提案四:多棟建築物申請同一建造執照,其地上層各棟分別各自獨立,但地下層部分則
為共同開挖,其消防立管之數量到達多少支時,應設立一組泵浦機組為原則﹖有無樓地
板面積之限制﹖
決議:每一消防泵浦機組供應多少消防立管較合宜,法無明文限制,唯基於風險分擔之
考量,得建請業者另備一組泵浦機組,以確保不時之需。
提案五:對於醫院、養老院、療養院、幼稚園、托兒所等不宜使用緩降機之場所,應如
何選用避難器具﹖以便於執法時有所依據,作法一致。
此類場所應依下列規定選擇設置:
決議:
1.第二層應優先就滑臺、避難橋、救助袋、避難梯選擇設置。
2.第三層至第五層應優先就滑臺、避難橋及救助袋等選擇設置。
3.第六層以上之樓層應就滑臺、避難橋及救助袋選擇設置,不得設置緩降機。
提案六: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四面無牆之機械室、機房等,是否應設自動滅
火器﹖
決議:四面無牆之機械室、機房,非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七條第一款規
定應設自動滅火器之場所,得免設自動滅火器,唯仍應依規定設置手提滅火器。
提案七: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或泡沫滅火設備,設有警報功能之一齊開放閥,可否免設
自動警報逆止閥﹖決議:對於特殊之新設備器材,應依規定送請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
員會審核認可,始得使用。
提案八:飛機棚之自動泡沫滅火設備,是否可採用熱感應器為感知裝置﹖決議:飛機棚
高度逾二十公尺時,其自動泡沫滅火設備採用感熱式探測器為感知裝置,事涉消防技術
審議,應依規定另案送請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審核認可。
提案九:解釋令稱:「鋼鐵工廠在確無可燃物存在時,免設消防安全設備」,但依舊法
己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鋼鐵工廠,可否拆除消防安全設備,並免除列管檢查﹖
決議:依消防法第六條規定,應設消防安全設備之各類場所,始須列管檢查。唯若僅鋼
鐵工廠部分倉庫得免設消防安全設備,並無免列管檢查之適用。
提案十:有關建築物地下層用途為防空避難室,是否得免設消防安全設備﹖
決議:應依內政部六十八年二月六日臺內營字第八二八八七八號函示:「防空避難設備
不兼其他使用者,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無須設置消防設備」之規定辦理。
提案十一:港區碼頭內跨載機維修廠棚應如何認定用途分類,以要求設消防安全設備﹖
決議:廠房供跨載機維修作業用,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二款第
五目(中度危險工作場所),要求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提案十二:有關「麵粉工廠」、「稻米處理廠」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
條應歸何類列管﹖
決議:「麵粉工廠」及「稻米處理廠」,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
二款第五目(中度危險工作場所),要求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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