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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經濟部函報行政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修正草案一案,依照王政務委員審查結
論,本署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85.03.25. (85)消署預字第850118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3月25日
主旨:經濟部函報行政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修正草案一案,依照王政務委員審查結
論,本署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查商業登記與公司登記二者,固屬不同法律體系,法理上公司組織無法根據商業登記
之授權而適用營利事業統一發證之程序,唯基於行政一體,共同遏阻非法營業場所,
以澈底確保公共安全之考量,應維持現行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第十條公司組織準用
本辦法之規定,至有關法源爭議部分,建請速將該辦法法制化,以杜爭議。(內政部
消防署85.03.25. (85)消署預字第八五0一一八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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