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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辦理印製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各項收費票證,其採購作業違失之處應確實改進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9.01.19. (89)工程企字第8802306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月19日
主旨:貴局辦理印製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各項收費票證,其採購作業違失之處如說
明,應確實改進,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秘八八字第二三六五五號函。
二、前揭採購限定最近三年曾承印公營或政府機關票、證、照一次合約金額三千萬元以上
,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其範圍得包括
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
、第十四條「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不以其為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之規定。又訂定特定資格,依前揭標
準第十三條規定辦理,「應先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
制競爭之情形」。
三、依招標期限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特殊採購之等標期不得少於二十八日。首
揭採購之等標期不符合此一規定。
四、招標公告登載事項,應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列明採購數量摘要
,數量變更時,應辦理更正公告,預算金額並應一併調整之。
五、預算金額既已公布,其超預算決標,顯有不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01.19.
(89)工程企字第八八0二三0六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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