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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無窗戶及無開口之居室設置排煙設備之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85.03.28. (85)消署預字第8550288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3月28日
一、有關無窗戶及無開口之居室是否包含位於地下層之居室乙節,經本部以八十五年三月
七日八十五營署建字第0三五八一號函表示:「凡居室(含地下室)具有建築技術規
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條第三十一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皆稱無窗戶及無開口之居室」
。
二、有關地下室之居室,其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五00平方公尺,得否免設排煙設備乙節,
查上揭案例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內政部八十五年
三月十三日臺(85)內消字第八五七三八0三號令修正發布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
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該居室樓地板面積在一00平方公尺以上,且其
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時,始應
設置排煙設備。
三、本署八十四年九月十三日八十四消署預字第八四五0七六0號函發之研商「消防安全
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會議紀錄第二十三案決議,應即停止適用。(內政部消防
署85.03.28. (85)消署預字第八五五0二八八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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